非法集资案件中业务员、团队经理等将其他人的业绩挂在自己名下冲业绩的情况确实比较常见。如果能够证实确实是挂名,应将该金额扣除。但是,具体案件事实有可能也是复杂的。业务员挂名也需要有切实的理由。否则要扣除也难。
比如,在北京判决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8)京02刑初102号]中,法院是这么判决的:
根据在案多名被告人的供述,团队成员之间出于拿更多提成、提职或保级等不同目的,相互“挂业绩”甚至“买业绩”现象普遍存在。上述行为属共同犯罪中的协作互利,被告人同意他人在其名下“挂业绩”,在财务部门制作的业绩表中体现为被告人吸资金额的增加,有利于被告人提级或不被降级,此类金额也不应从被告人犯罪数额中扣除。
根据北京市二中院的以上判决,所谓业绩挂名,应不视为“公共犯罪中的协助互利”。
有些业绩确实是挂名,并非当事人自己募集资金。如果符合“记录在犯罪嫌疑人名下,但其未实际参与吸收且未从中收取任何形式好处的资金”这些条件,则不计入犯罪数额。
辩护律师在代理辩护时候,也会围绕这些条件进行审查。这些信息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律师会在庭审质证时问出来,争取法官采纳辩护观点,为当事人争取更多有利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