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信用卡分期贷款是否构成犯罪 目前有争议
根据2018年12月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中第十一条规定:“发卡银行违规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归还的,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恶意透支’的规定”,即不构成犯信用卡诈骗罪。因此,“万用金、财智金、圆梦金”等透支逾期,均不涉刑。
2018年信用卡司法解释《法释〔2018〕19号》颁布的公告
另一方面,立法方面对此类以信用卡透支为依托的专项分期贷款的观点趋于折中偏于支持。对于拖欠信用卡专项分期贷款的行为而言,银行业内一般认为此举已经构成信恶意透支,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入刑。但是,法律界人士在这个问题上,提出了同银行业界完全相反的观点。
因此,我们通过判例可以了解,广发银行财智金、浦发银行万用金及中信银行圆梦金等,都有相应的判例证明透支后逾期并不涉刑。而对于光大银行的乐惠金、民生银行的通宝分期两类业务,逾期后基本都以“构成犯信用卡诈骗罪”进行判决。
光大乐惠金分期信用卡及民生通宝分期信用卡均属于“准贷记卡”
我们都知道,贷记卡是银行直接给予持卡人一定数额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根据规定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一种银行卡。此类银行卡可以透支取现,但是需要支付较高的取现手续费。如果贷记卡账户里面有存款的话,这部分存款并不能获得利息。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某在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以其个人名义申请办理了一张光大银行乐惠金卡。2016年6月起,该卡出现多次逾期,后中国光大银行成都分行对被告人陈某多次进行催收未果。截至案发时,被告人陈某持有并使用的光大银行乐惠金卡欠款人民币本金49.9万元未还。后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辩护律师认为光大银行乐惠金卡是贷记卡 不是信用卡
开庭时,被告人陈某的辩护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中国光大银行网站关于乐惠金卡卡片介绍、宣传资料、领用合约的截图,证明被告人陈某申领并使用的乐惠金卡系准贷记卡,不是通常意义的信用卡。法院经审查认为,辩护人提交证据的无法证明乐惠金卡不是信用卡,法院不予认定。
法院不认可辩护律师意见 判定属于信用卡
法院认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本案中,光大银行乐惠金卡符合我国刑法对信用卡的规定,辩护人此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案情简介:
被告人漫某于申请办理了两张民生银行信用卡,其中一张民生银行信用卡额度为4.2万元;另一张民生通宝白领信用卡额度为15万元。被告人漫某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进行透支,透支后开始出现逾期还款,逾期22个月,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共计催收94次,至报案前,漫某两张信用卡恶意透支本金共计20.5万元,其中白金卡透支本金3.7万元,通宝白领卡透支本金16.8万元。两张信用卡恶意透支本息合计金额50.6万元。
辩护律师认为透支数额认定有误 获法院支持
律师认为:通宝白领卡透支额度只有15万元,透支本金不应超出其透支额度15万元上限,因此银行认为的超出该额度的17959.43元可能包含复利、手续费、违约金等费用不属于透支本金,应扣除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支持。检察机关指控数额有误,应予更正。通宝白领卡透支本金以该卡透支额度15万元为准。
辩护律师认为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民生银行通宝白领卡15万元,透支白金卡3.7万元,共计透支18.76万元,属数额较大,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被告人漫某虽因经济能力有限而未退还透支款项,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认罪态度、一贯表现、犯罪情节及原因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漫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二、责令被告人漫某退赔民生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8.76万元。
案件判决书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