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业务员受高额提成的诱惑,先后多次共为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到一定数额,就构成非法集资共犯,依法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先前获得的奖金提成等属于赃款,应当依法追缴。
作为公司的业务员,明知或应当知道公司以高息回报诱惑为手段非法吸收不特定社会公众存款,仍然为了获得高额提成回报,为公司非法集资提供帮助,且数额较大,依法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同时,由于获得的提成等属于非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追缴。当然,如果能够及时退缴提成等非法所得,也可依法从轻处罚。
另外,如果有证据证实业务员明知公司无支付能力,或明知有关责任人员可能携款潜逃,仍为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则构成集资诈骗罪。依照《刑法》第192条的规定,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根据19年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